芦泉宏;白景莲;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迅猛发展和全球政治经济环境变化使得BEPS税改成为国际税法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改革,在相互协商程序中引入国际税收仲裁机制是改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这一BEPS税改不可或缺组成部分的重要方法之一。BEPS1.0第14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更加有效”推行国际税收仲裁机制,在《BEPS多边公约》中制定了一项可选择的国际税收仲裁机制,但是选择适用仲裁的缔约国有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意见分歧。国际税收仲裁推行受挫后未被放弃,BEPS2.0“双支柱”国际税改中,支柱一方案提出的新征税权税收确定性程序和支柱二方案拟议的GLoBE规则税收确定性程序,仍然延续着或倾向于延续国际税收仲裁机制的核心内容,体现出在更广泛范围内继续推行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的趋势。我国应当从理念更新、实质公平、人员机构、替代性措施和路径选择等方面为应对这一趋势做好准备,促进公正有效解决国际税收争议和维护本国财政权益。
2025年06期 No.222 103-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1K] [下载次数:9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